本网讯(廖源伍 唐亮) 近日,宾阳县一男子购买一批茶叶回家饮用后发现味道不对,后经查看生产标识认为是“三无”产品,遂将茶叶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茶叶货款1960元及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9600元。这是自2014年3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纠纷案。
2015年7月23日,原告韦某在被告经营的某超市购买了金骏眉礼盒装和正山小种礼盒装茶叶共花去人民币1960元。回家后,韦某和家人朋友一起饮用时发现茶叶味道不对,经查验该茶叶没有标识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原告韦某认为该茶叶是三无食品,属于经营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告作为销售商,不仅应对产品的生产许可等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检查,更应当对其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进行查验,被告不履行法定义务,明知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仍然予以销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其货款1960元及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9600元,并承担原告误工费用、交通费用等其他费用共计880元。
宾阳县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后,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规定受理了此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