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国粮电〔2015〕8号
【发布日期】 2015-09-3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发布文号】 国粮电〔2015〕8号
【发布日期】 2015-09-3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
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收购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库存安全入冬和企业生产作业安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5〕80号)、《关于2015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5〕169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5〕6号)精神,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中央粮食企业和各地粮食企业都要立即行动起来,切实做好2015年秋粮收购和秋季安全储粮工作,并在全国范围开展秋粮收购和安全储粮、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秋粮收购和储粮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
目前,我国粮食库存达到新高,各类粮油仓储企业储存的粮食数量之大前所未有,储存在露天和简易存储设施中的国家政策性粮食数量之多也前所未有。粮食主产区仓容不足矛盾突出,个别地区老旧仓房“带病储粮”现象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安全储粮设备欠缺、技术措施落后,特别是东北地区和内蒙古自治区相当一部分露天和简易存储设施存在消防等安全生产隐患以及秋季结露、结顶霉变的风险;南方部分地区仓外罩棚储粮的粮温持续偏高,虫霉防治难度大;由于调销不畅,还有部分粮食超期储存,影响库存粮食质量安全。很快各地又将迎来秋粮收购高峰期,腾仓并库做好收购准备和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的任务艰巨。各地粮食部门和广大粮食企业务必充分认识当前秋粮收购和秋季安全储粮的严峻形势,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切实把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储粮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扎扎实实做好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的同时,强化粮油仓储管理工作,坚决防止发生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事故。
二、切实做好秋粮收购和秋季安全储粮工作
(一)严格落实粮食收储企业的主体责任。中储粮总公司要加强对委托收储库点和外租仓开展收购活动的内部监管,切实承担起中央事权政策性粮食收购、安全储存、安全生产和库存监管的主体责任。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也要加强对所属企业承担政策性粮食收购和安全储粮的管理。各类粮食仓储企业要按照“谁坏粮、谁负责”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要针对不同的储粮形态采取切实有效的保粮技术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对露天和简易存储设施、外租仓储粮的安全巡查和粮情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处置,坚决防止发生坏粮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要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和安全储粮、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二)切实落实好秋粮收购的各项工作。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大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宣传力度,抓紧粮食调销和腾仓并库,加快新粮仓建设和“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尽可能增加收储仓容。今年新粮收购入库原则上不得再搭建传统蓆茓囤,新建储粮罩棚要加强安全评估,新建露天和简易储粮设施需配备合规的通风和粮情检测设施设备。同时,要帮助和指导农民做好新粮烘晒、清理等,严把入库粮食质量关,从源头防范和杜绝储粮安全隐患。
(三)全力打好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攻坚战”。各地粮食部门和粮食企业要针对当前粮食收储工作的实际和秋冬季节储粮特点,分两个阶段打好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攻坚战”。第一阶段,要在今年秋粮收购前迅速开展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普查和整改工作。要按照粮权归属和管理责任,周密部署,对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类排查,锁定重点企业和重点仓型,层层落实责任,尽快摸清底数,建立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隐患台账,逐一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这一阶段特别要着力做好去积热、降粮温、防结顶等工作,解决个别粮堆温度过高、秋季降温容易结露的问题。第二阶段,在年底前后要做好冬春季节的安全保粮工作。要重点利用冬季内外温差进行彻底通风降温,采取必要隔热保冷措施,为来年春夏安全保粮打下基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突出露天储粮、租仓储粮两个重点,针对两个阶段粮食储藏和作业特点,分级组织必要的现场培训,有关粮食科研院所高校要积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三、扎实开展秋粮收购和安全储粮、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分支机构要在10月中旬到11月底期间联合组织一次秋粮收购和安全储粮、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秋粮收购检查内容
1.定点环节。检查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是否在农发行开户,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仓房条件是否符合《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无配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通风设备、粮情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是否进行了空仓验收、库存商品粮登记。最近3年内在粮食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有无违规违纪行为;粮食收购入库、验收储存保管等环节开具的各类凭证和账簿保存是否完整。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完成露天囤垛防火改造任务,有无重大消防隐患。租赁社会仓储设施的定点工作是否严格按照《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5〕51号)执行。
2.收购环节。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国家临储收购政策是否及时启动、中储粮直属企业是否与委托收储库点按规定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收购场所是否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柜,做到随到随收;收储企业验质检斤程序是否规范、公开透明,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或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粮食的情况;填写收购凭证和收购发票是否规范统一,项目内容是否齐全,凭证上各环节签字有无缺失;是否现场及时结算售粮农民粮款,有无向农民“打白条”或将粮款支付给非售粮人;是否做到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抄报所在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存在购买陈粮和进口粮冒充新粮、先收后转、就地划转等“转圈粮”问题;由地方政府组织收购质量不达标粮食的措施落实情况。
3.验收和储存环节。对收购入库的国家政策性粮食是否及时开展验收,是否存在集中突击验收情况;对验收合格的稻谷是否建立质量档案,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对收储的玉米是否实行标仓管理,不同年度、不同性质的玉米是否分货位存放;中储粮直属企业是否与委托收储库点按规定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
(二)秋季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在全面检查各项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过程中,要重点检查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的安全工作。一是露天囤垛、仓间罩棚、储粮罩棚、铁路罩棚等临时存储设施的储粮安全,包括粮情和品质状况是否稳定,保粮技术措施是否规范有效,码垛是否安全规范,结构和作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二是仓储设施是否存在超限、超高装粮,是否具有系留装置并配备有效的安全绳,是否“带病”服役;三是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库区防火、防汛、防爆、雷击、防风雪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五是秋粮收购的安全保障及防范措施是否周全,是否制订全面细致的现场安全作业方案。
北方地区要重点检查露天和简易存储设施是否存在发热、霉变、虫害、结露、结顶等情况和隐患,通风和粮情检测设施是否符合规范,是否逐仓(囤)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结露、结顶技术处置方案,是否分阶段采取了针对性技术措施消除隐患,是否对不具备保粮技术条件的进行改造或配置设备;检查露天囤垛和简易存储设施的搭建方案是否经有资质的机构审验鉴定,大型露天囤是否有安全的人员进出装置和防止偏载偏卸的粮食进出方案,是否采取有效的阻燃措施,是否有完善的消防处置方案,是否严格动火、用电作业管理及火源监控。
南方地区要重点检查简易仓、仓间棚等是否存在“带病储粮”;是否存在持续高温粮、严重虫粮、品质明显下降等情况和结露隐患;是否有针对性采取了秋季通风排除积热和及时的虫霉防治措施;是否按规范开展安全施药作业。
(三)粮食收储仓容准备及仓储设施建设与使用检查内容。包括收储仓容准备及其通风、测温等设备合规情况;“危仓老库”改造情况;新增收储能力建设,尤其是国家投资的新仓及储粮罩棚建设情况。
(四)秋粮市场运行情况调查。包括秋粮市场和收购价格情况,农民售粮和各类市场主体入市收购情况,收购工作安排部署及总体进展、粮食调销进度情况。
(五)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成立秋粮收购、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会同中储粮分支机构制定细致的检查工作方案,落实责任人。对检查工作走过场、不落实,不敢担当、不敢负责的要严肃追责,依法追究失职渎职责任人的责任。
2.加大整改力度。各地粮食部门、中储粮总公司等央企和各地粮食收储企业要将问题整改贯穿到检查工作的全过程。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检查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落实整改责任人。要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逐级限期督办,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
3.强化督促检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储粮分支机构加强督导和巡查,对市、县开展秋粮收购、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以及受理、查办举报反映涉粮问题情况进行重点督办,做到举报案件有登记、有查办、有结果、有反馈;重大违规问题要直接组织检查,并及时形成检查工作及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书面报告,于12月底前报送我局。国家粮食局将组成督查组从10月中旬开始选择重点地区和企业开展督导检查,对检查工作开展不力、问题频发的地区通报批评。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