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现就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新的《食品安全法》第30条规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为此,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委将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实施备案。申请备案的食品企业应按照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具体备案办法另行通知。
二、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委停止按原《食品安全法》规定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对2015年9月30日前已接受的企业标准备案申请,仍将按原规定实施备案;按原规定备案的企业食品安全标准有效期满后一律废止,不再延续。
三、江西省卫生计生委食品标准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工作(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555号省疾控中心二楼,联系电话88300876)。
特此公告。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9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