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9-2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zscjg.gov.cn/xxgk/qt/tzgg/spsc/201509/t20150929_3243792.htm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9-2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zscjg.gov.cn/xxgk/qt/tzgg/spsc/201509/t20150929_3243792.htm
各辖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要求,现将部分食品药品审批事项有关要求调整如下,请各有关单位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调整要求
(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取消负责人首次办证需要亲临现场验证的要求。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药店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项目,无须提交无违法行为纪录,由审查单位对其近两年是否有违法纪录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存入许可档案。
二、药品流通许可事项调整要求
(一)药品流通许可项目无须提交无违法行为纪录,由审查单位对其近两年是否有违法纪录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存入许可档案。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批量无需现场验收的许可业务可在市局统一办理。
三、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批发)
按照《深圳市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深府〔2015〕83号)要求,取消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批发)事项,请各单位停止受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批发)业务。
四、《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废止后经营场地证明调整要求
(一)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经营场地证明要求维持不变。
(二)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认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认证、医疗器械相关许可和备案
经营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非住宅用途)(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营场地为租赁的,提交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非住宅用途)(复印件1份)和房屋租赁合同(原件1份);无法提交有效产权证明的场所,经营者可凭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或部门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原件1份)。
仅从事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酒类批发、电子商务类食品流通活动(经营项目为批发,不含仓储、零售),经营场地可为住宅类,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不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的承诺书。
特此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