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女士花了992.4元买了两种藕粉,外包装上都声称不含蔗糖,但是在食品成分含量中并没有标示为“0”。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欧尚超市销售的这两种藕粉缺失标示成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欧尚超市明知两种藕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上架销售。日前,成都中院判决欧尚超市赔偿史女士货款损失992.4元,并十倍赔偿9924元。
藕粉未标注蔗糖含量 一审法院判赔货款
2014年3月,史女士在欧尚超市花了992.4元买了59盒乐至天池精致藕粉、15盒乐至天池无蔗糖速溶藕粉。两种食品外包装上均标注有“无蔗糖”字样,但外包装并未标注“蔗糖”在该食品中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该食品外包装应该标注蔗糖的含量,即使未含有蔗糖,也应该标识为“0”,而不能不标。欧尚超市销售的上述食品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显然属于不当,因此,该食品外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应为不合格产品。史女士要求赔偿货款损失,可以支持,但是国家实施营养标签标准主要涉及食品营养问题而不真正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即使违反该标准,也不能认定为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本案中,虽然欧尚超市销售的食品外包装上有关营养成分的标注存在瑕疵,并不能认定十倍惩罚性赔偿,最终没有支持她的十倍赔偿请求。
明知不合格而销售 二审法院支持十倍赔偿
一审判决后,史女士不服,进行上诉。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准、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有标签,注明国家相应标准规定的特定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配料或者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本案中,欧尚超市销售的食品在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明“无蔗糖”字样,但在营养成分表上未对蔗糖含量进行标注,存在缺失标示成分,属于食品安全法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欧尚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在货品上架前尽到审慎检查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欧尚超市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摆在货架上销售,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最终,成都中院支持了史女士的请求,判决欧尚超市向史女士支付赔偿金9924元。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