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代理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条例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释义】本条规定了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和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奄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检业务,是一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依据《商检法》的规定,收发货人只能委托具有特定主体资格的企业也就是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与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之间构成民事代理法律关系,应当遵守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有关代理的规定。
代理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反映其真实意思的授权委托书,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表明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委托范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其委托报检资格进行审查。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机构性质及经营范围;代理报检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事项,以及双方责任、权利和代理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双方的公章。
在代理权限和期限内,代理报检企业以委托人名义实施的报检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为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代理报检企业应该及时告知委托人代理报检工作的进展情况,对需要委托人亲自处理的事项应该及时通知委托人。
代理报检企业代理委托人办理报检事项时,还必须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代理报检的管理规定。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
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一般而言,代理报检企业都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然而,在进出口商品检验实践中存在代理报检企业受委托人的委托,但不是用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而是直接以代理报检企业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检验检疫机构不要求代理报检企业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报检企业在享有与收发货人相同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对于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由于出入境快件运营的特殊性,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既是出入境快件的承运人,又是出入境快件的代理报检人,因而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应当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以收发件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
本条第三款对代理报检中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本款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收发货人在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货物、单证等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欺骗,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在接受委托时,要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是否真实进行合理的审查。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代理关系中,诚实信用更为重要。如果委托人即收发货人提供的资料或者物品不真实、不准确,就会直接影响报检代理活动的有效开展。因此,委托人即收发货人必须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真实的情况和相关资料,为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能够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和出入境货物的真实状况办理报检业务提供前提条件。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在办理报检手续过程中,也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是否真实进行合理审查。本条中的合理审查是指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在其具备的知识能力范围内可以进行的审查,如单证是否明显虚假、货物是否真实存在、报检资料是否齐备、委托事项是否违法等。对未进行审查的,或者虽经审查但明显审查不认真的,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合理性审查并不要求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对审查项目做技术性鉴定或者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