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章发、崔仰林、李联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熟食店利用工业松香加工食品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何章发在经营卤菜店期间,雇佣被告人崔仰林、李联合等人加工盐水鸭等熟食。被告人何章发、崔仰林、李联合在制作盐水鸭等熟食的过程中,明知工业松香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使用工业松香给鸭子脱毛。被告人何章发将制作好的盐水鸭等熟食在卤菜店对外进行销售,供人食用,销售金额达50000余元。2013年10月28日,丰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何章发经营的卤菜加工点进行搜查时,现场查获松香20千克。经对现场查获的松香进行鉴定,均系工业松香。案发后,被告人何章发退还赃款50000元。
裁判结果
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章发、崔仰林、李联合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鸭子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业松香脱毛,并将加工后的鸭子等熟食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章发购买、使用工业松香,并指使被告人崔仰林、李联合使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崔仰林、李联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章发、崔仰林、李联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5年3月10日,丰县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何章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处崔仰林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李联合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并且,禁止崔仰林、李联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
工业松香内含有铅等有毒物质,使用其加工食品,对人体和环境都会造成极大危害,属《食品安全法》明文禁止的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当前,一些不法商户为了牟取暴利,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法律明文禁止的物质,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伤害,对行业的公信力也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对于此类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