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函〔2015〕119号
【发布日期】 2015-09-0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013/17426.html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函〔2015〕119号
【发布日期】 2015-09-0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013/17426.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工作的批复》(食药监食监一函〔2014〕160),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小型制氮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氮气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氮气》(GB29202—12)规定的技术要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和使用。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监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