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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装日期=生产日期?庭审鱿鱼丝:你到底哪天“出生”

2015-08-20 四川日报 270 0
核心提示:8月19日下午,成都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成都海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山公司)就因不服对自己按分装日期标
8月19日下午,成都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成都海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山公司”)就因不服对自己“按分装日期标注生产日期”的行政处罚,将四川省、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同告上了法庭。
当天,省食药监局副局长魏夕和、成都市食药监局局长周万生,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坐到了被告席上,出庭应诉。两人均明确表示,食品的分装日期不能等同于其生产日期,要向食品分装行业潜规则说不。
争议焦点分装日期是否为生产日期
庭审从19日下午2点开始,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以分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而保质期仍按原来的期限标注。
被告成都市食药监局称,2014年2月20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成都市海山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对品名为“铁板鱿鱼丝”的鱿鱼丝进行分装,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3年9月30日,保质期6个月。而分装后的产品名为“黄金鱿鱼丝”,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2月20日,标签上未标注“分装”字样,保质期仍为6个月。
成都市食药监局认为,原告仅是对大包装的鱿鱼丝进行单纯性的分装,在其加工过程中并无能够延长保质期的加工工艺。原告的行为涉嫌虚假标注保质日期,变相延长保质期限。
对此,原告海山公司代理律师认为,自己不存在虚假标注,被告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而且保质期取决于食品的生产条件、包装和工艺,我们采用了微波杀菌,可以延长鱿鱼丝的保质期。”
食药监局表态分装食品需标示原保质期
“分装企业对分装食品的保质期,应当以原保质期为标准明确标示。”成都市食药监局辩称,通过法庭调查和相关事实取证,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相关规定,对原告海山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涉及到食品分装行业的潜规则问题,我们就是要以此向这种潜规则宣战。”在庭审的最后陈述中,魏夕和说,食品生产企业一定要有必要的技术能力,判断食品在哪个范围内的保质期是安全的,这必须要经过一系列的科学论证,而不是仅让企业“拍着胸口”承诺。
魏夕和当庭连发几个疑问:即使如原告所说,做了一次稳定加速测试实验,并以此确定产品的保质期,但相关试验数据在哪里?仅仅通过一次试验就可以保证食品的内在质量安全吗?对上市销售尚在保质期的产品是否做过跟踪?
魏夕和认为,原告提供的现有数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撑其确定产品保质期的合理性。
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5点,法官宣判该案择日宣判。
对话
食药监部门要捅破“窗户纸”
华西都市报:今天坐在被告席上,你怎么看待自己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魏夕和:分装行业的潜规则依然存在,既有标准的缺失,也有监管的缺位,更有企业的不诚信。食药监部门要捅破这层“窗户纸”。
一是让大家知道食品分装行业存在的乱象,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水平和维权意识。二是忠实履行法定职责,打破行业潜规则。本案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和代表性,我们愿意将这种争议公开,愿意公开审理,并请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以便寻找到此类问题的监管方向或者监管标准。
华西都市报:你连续发出了几个疑问,让人印象深刻。是否表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
魏夕和:四川是全球有名的美食生产基地,川菜享誉全球。能不能在食品药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新《食品安全法》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的额度,将处罚金额起点从2000元直接提到5万元,对一些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大幅度提高,最高可以处罚货值的30倍。
具体到本案,虽然是成都市食药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但四川省食药监局在整个行政复议中,不仅到原告生产加工现场进行了调查,也通过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审理,还提请了集体讨论决定。我们认为对原告也并不是“一罚了之”或者以“罚款为目的”,有必要通过最严格的处罚彰显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华西都市报记者 王蕾 实习生 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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