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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与食品直接接触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甬检检[2009]228号)

2015-08-12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17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文号】 甬检检[2009]228号【发布日期】 2009-07-22【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
【发布单位】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甬检检[2009]228号
【发布日期】 2009-07-2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zfxx.ningbo.gov.cn/gk/jcms_files/jcms1/web4/site/zfxxgk/article.jsp?sid=1&infoid=18391&cid=9641&jdid=67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与食品直接接触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的函》(国质检检函〔2009〕149号,详见附件1)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新颁布实施的《 食品安全法》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进口机电产品(以下简称该类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专门发文要求加强此项工作,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该类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
  二、各业务执行部门应参照“自我符合声明+核查验证+抽查检验+后续监管”的检验监管模式对该类机电产品实施检验监管。
  1. 即日起,该类机电产品在报检时,要求报检人提供自我符合性声明(详见附件2),声明其进口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2. 各业务执行部门在对该类机电产品现场检验时,应验证其制造商提供的与食品接触材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检测报告。现场检验时除按现行进口机电产品规定进行检验外,还应检验其结构是否合理,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难以清理的卫生死角等。
  3. 鉴于该类机电产品到货安装后,对材质卫生检测可能有困难,可在后续监管过程中监管其制成品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作为该类机电产品材质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据。
  三、各有关单位应加强该类机电产品相关检验标准的收集工作,提出标准制修订方案报局检验监管处,局检验监管处汇总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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