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甬检检[2009]228号
【发布日期】 2009-07-2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zfxx.ningbo.gov.cn/gk/jcms_files/jcms1/web4/site/zfxxgk/article.jsp?sid=1&infoid=18391&cid=9641&jdid=67
【发布文号】 甬检检[2009]228号
【发布日期】 2009-07-2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zfxx.ningbo.gov.cn/gk/jcms_files/jcms1/web4/site/zfxxgk/article.jsp?sid=1&infoid=18391&cid=9641&jdid=67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与食品直接接触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的函》(国质检检函〔2009〕149号,详见附件1)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新颁布实施的《
食品安全法》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进口机电产品(以下简称该类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专门发文要求加强此项工作,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该类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
二、各业务执行部门应参照“自我符合声明+核查验证+抽查检验+后续监管”的检验监管模式对该类机电产品实施检验监管。
1. 即日起,该类机电产品在报检时,要求报检人提供自我符合性声明(详见附件2),声明其进口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2. 各业务执行部门在对该类机电产品现场检验时,应验证其制造商提供的与食品接触材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检测报告。现场检验时除按现行进口机电产品规定进行检验外,还应检验其结构是否合理,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难以清理的卫生死角等。
3. 鉴于该类机电产品到货安装后,对材质卫生检测可能有困难,可在后续监管过程中监管其制成品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作为该类机电产品材质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据。
三、各有关单位应加强该类机电产品相关检验标准的收集工作,提出标准制修订方案报局检验监管处,局检验监管处汇总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