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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关于试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的有关程序》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2]245号)

2015-07-17 质检总局 204 0
核心提示: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  为了在我国试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我局于19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
  为了在我国试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我局于1991年9月10日发出《关于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的通知》(技监局发[1991]369号文)。为具体执行该文件,现将《关于试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的有关程序》发给你们。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在我国办理OIML证书,均按此程序办理。
  附件:关于试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的有关程序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
  附件:
  发送《关于试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 证书制度的有关程序》
  第一条 为了在我国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简称OIML)的证书制度,根据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通过的文件:“OIML计量器具证书制度”,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计量器具证书制度是指OIML的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简称OIML合格证书)的颁发、注册和使用制度。这种证书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对通过试验证明符合OIML国际建议(简称国际建议)要求的计量器具颁发的。
  第三条 在我国,凡申请、颁发、注册和使用OIML合格证书,均须遵守本程序。
  第四条 在我国,由OIML中国秘书处(简称秘书处)负责颁发OIML合格证书。秘书处设在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
  第五条 颁发OIML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种类由国际法制计量局公布的目录规定。不列入目录中的计量器具不发证。
  第六条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属发证范围的计量器具,申请OIML合格证书时,按下列三种情况处理:
  1. 凡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上述计量器具,可直接向秘书处申请发证。秘书处审查原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后,确认符合有关国际建议要求者,由原定型鉴定技术机构重新按OLML规定的格式填写试验报告,交秘书处审核发证;对需补充试验者,秘书处将选择已授权的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简称授权技术机构)补做试验。合格者,授权技术机构按OIML的要求出具试验报告,交秘书处审核发证;不合格者,秘书处将通知不发证的原因。
  2. 凡是没有重新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手续的老产品,可直接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处指定授权技术机构按国际建议的要求进行试验,并向秘书处提交试验报告(格式要求同上),秘书处审核确认符合要求者,将发给OIML合格证书;不符合要求者则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3. 对于属于上述目录范围内的新产品,凡要求得到OIML合格证书者,可按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在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定型的同时申请得到OIML合格证书,接受申请的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应委托国家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试验,并提出试验报告(格式要求同上),经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者,再报秘书处审核发证。  第七条 外国厂商向我国申请OIML合格证书者,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按本办法第六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
  2.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需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并由国家授权的技术机构,按有关国际建议的要求进行试验。符合要求者,由秘书处审核发证。
  第八条 国家授权的技术机构应满足ISO/IEC导则25和38,即满足“测试实验室技术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测试实验室验收的基本要求”的条件。在我国,将从已通过计量认证的定型鉴定机构中选择授权的技术机构。
  第九条 负责试验的授权技术机构在接到试验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申请者提供所需样机的数量和时间。当有关的国际建议对样机的数量有规定时,必须按国际建议的要求提供。
  第十条 负责试验的授权技术机构在制定定型鉴定大纲时,要执行有关的国际建议,并按OIML制定的统一格式出具试验报告。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将所颁发的OIML合格证书和相应的试验报告报送国际法制计量局(简称BIML)。
  第十二条 在申请者接到BIML同意登记注册的通知后,将规定的登记注册费直接寄给BIML,由BIML登记注册向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公布。
  第十三条 OIML合格证书可用于以下目的:
  1. 向其他国家申请型式批准时,可作为所申请的器具满足国际建议要求的证明。这时生产厂须保证所申请的型式与证书中的器具型式相同。
  2. 可在证书持有者的产品目录和其他销售刊物中引用证书,向买主和用户证明该种器具符合有关国际建议的要求。
  第十四条 使用OIML合格证书时,必须注意:
  1. 不能用于证明某个具体的计量器具符合有关国际建议的要求,特别是不能在某个具体的器具上应用证书的编号,或其他的OIML标志。
  2. 除证书的编号和发证国名称外,不得部分引用证书和有关的试验报告的内容,但可全文复制。
  第十五条 如发现OIML合格证书持有者没有按本程序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使用OIML合格证书时,秘书处将提醒该证书持有者注意。继续错误地使用其证书,则注销其OIML合格证书,并将通知证书持有者和BIML。BIML将在证书注册目录中删除该证书。  第十六条 OIML合格证书申请者如对技术机构的试验结果不服,可向秘书处提出申诉。秘书处将责成负责试验的授权技术机构重新审查试验结果。如申请者对重新审查的结论仍不服,可要求重新试验,并可派人参与这些试验。如试验结果证明原结果错误,所需费用由授权技术机构负责;如试验结果证明原结果正确,授权技术机构可加倍收取试验费。
  第十七条 在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情况时,如OIML合格证书申请者对秘书处的决定不服,可向秘书处提出申诉。秘书处应考虑申请者提供的事实,重新做出决定。如申请者对重新做出的决定仍不服,可向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CIML)中国委员提出申诉。CIML委员的裁决为最后的裁决。
  第十八条 申请OIML合格证书需交纳下述费用:
  1. 申请费,交负责接受申请的单位;
  2. 试验费,交负责试验的技术机构;
  3. 审查及发证费,交秘书处;
  4. 国际注册登记费,由申请单位直接寄巴黎国际法制计量局(BIML)。
  5. 对外商或其代理人,按上述费用的两倍,根据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外汇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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