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393号
【发布日期】 2015-07-1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393号
【发布日期】 2015-07-1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推荐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增补检验项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等162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焦亚硫酸钾等16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
二、请你委监督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置;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