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晚报、沈阳网讯(高级记者 唐葵阳)7月13日,辽宁省政府官网发布,辽宁省在全国率先针对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市场开办方三种类型经营者出台主体责任标准,明晰其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标准从主体资格、设备设施、经营条件、食品质量、进货查验等16个方面对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比如,标准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面积有了详细规定——小型食品零售商专柜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中型食品零售商和销售代理商专柜不得小于5平方米、大型食品零售商专柜不得小于10平方米。
标准还规定,食品在运输过程中,需具备冷藏、冷冻设施,不同食品需分隔,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不超过3℃,散装食品在运输过程中需密封。另外,规定食品经营单位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需立即停止经营,并主动退市、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