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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公告(晋卫公告2009年3号)

2015-07-02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93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文号】 晋卫公告2009年3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www
【发布单位】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晋卫公告2009年3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xws.cn/bureau/MesIssueContentBeta2.asp?SubType=tggg&Co nID=1604
  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公告如下: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受理机构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山西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受理。山西省卫生厅委托山西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相关工作。
  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材料
  企业食品安全标准备案及复备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装订成册: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包括:
  1.企业标准编制的目的、意义及编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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