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原因:从2013年至2014年,重庆市一中院辖区法院受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一审案件954件,2014年案件数比2013年增长186%。
调查发现:食品类消费维权纠纷的类型渐趋多元化,从最初的以普通食品饮料为主,渐渐扩展到进口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食品和保健品等。在这些消费维权纠纷中,消费者的胜诉率达到76.4%。消费者举证责任的减轻和举证责任的倒置,是胜诉率上升的重要原因。
消费维权的胜诉率高不高,一直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报告称,过去两年,该院审结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中,法院判决结案的有178起,支持消费者诉请的136起,胜诉率达到76.4%。
举证责任倒置有利消费维权
据了解,从2013年至2014年,重庆市一中院辖区法院受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一审案件954件,2014年案件数比2013年增长186%,案件主要涉及食品、家电、服装、装修建材以及汽车消费等领域。随着民众维权意识的提高,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依法维权的越来越多,增长趋势十分明显。
根据重庆市一中院的统计,在这些消费维权纠纷中,消费者的胜诉率达到76.4%。
重庆市一中院民一庭庭长程启华介绍,消费者举证责任的减轻和举证责任的倒置,是胜诉率上升的重要原因。以前,消费者自己找证据维权;去年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部分商品经营者要自证清白,举证责任倒置,让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
“法律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未来消费者维权的胜诉率还会提升。”程启华说。
食品消费维权纠纷增长快
在重庆市一中院受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食品类消费维权纠纷案件共计848件,占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总数的88.4%。食品类消费维权纠纷的类型也渐趋多元化,从最初的以普通食品饮料为主,渐渐扩展到进口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食品和保健品等。
值得注意的是,进口食品类消费纠纷案呈增长趋势。在重庆市一中院二审审理的食品纠纷案中,涉及进口食品的占三分之一。
重庆市一中院统计发现,涉诉的进口食品,消费者均是从大型商超、药店购得,经营者能够提供海关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报关单等完善的进口手续,并据此抗辩所售食品并无违反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同时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然而,事实上,进口食品质量良莠不齐,需要行政机关更多作为。
另外,鉴定成本高逐渐成为处理消费维权纠纷的瓶颈。在消费维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常常涉及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不得不依赖司法鉴定,但由于鉴定费用较高等原因,无形中增加维权成本,使当事人放弃司法鉴定。
四点建议助消费者维权
重庆市一中院在总结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基础上,对消费者维权提出了四点建议。
重庆市一中院建议,在传统消费方式中,消费者需注意保留购货小票,要求经营者出具正规发票或有关消费收据。如在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中,消费者在商家购买某品牌松茸8包,发现该产品并非为“松茸”,而是“姬松茸”,两者价格差距较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消费者因出示了购货小票而获得赔偿。
“第二点建议是,在购物时,消费者应仔细核对产品的相关信息和标识,并按正确的方法使用。”重庆市一中院法官说,如在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中,一位消费者在使用所购买的轿车前没有仔细阅读使用手册。结果,这位消费者在驾驶轿车经过积水路面时,超过了手册中载明的“涉水驾驶”最大限度,导致轿车发动机损毁,损失高达数百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损失只能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重庆市一中院提出的第三点建议是,在购买家用电器时,若商家提供安装服务,消费者应选择有保障的专业安装服务,并同时保留安装的相应凭证。如在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中,安装人员将洗衣机安装在接地极悬空未接的浴室,导致触电事故发生。消费者因未举证证明安装人员系生产商或是销售商的员工,因而给确定责任带来困难。
“在购物时,消费者切勿轻信产品包装或广告宣传上的一些‘最佳'’神奇‘等宣传用语。这是第四点建议。”重庆市一中院法官举例说,如在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中,消费者购买的暗疮水系普通化妆品,但商品标识载明“精选纯天然珍稀矿物及海洋生物之精华”“运用高频高压萃取技术,于零下300度提起的珍贵矿物微晶盐”等,存在标识违法和虚假宣传的情形。
对于经营者而言,重庆一中院法官认为,除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外,还应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及时对照予以自我规范。进口物品应保留完整的进口手续。如果是进口食品,还应审查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是否完备,添加剂、配料是否符合我国食品领域的消费维权标准等。(记者吴晓锋 通讯员魏杰徐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