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hciq.gov.cn/tslm/spjg/tzgg_809/201501/t20150130_50138.shtml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hciq.gov.cn/tslm/spjg/tzgg_809/201501/t20150130_50138.shtml
上海检验检疫局针对进口短货架期食品的安全风险特征、以及贸易储运特点,实施分类检验检疫监管,在进口食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上海口岸进口短货架期食品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一、适用范围
短货架期食品是指保质期不超过60天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巴氏杀菌乳(包括调制乳)、巴氏杀菌稀奶油、新鲜蔬菜等(冰鲜肉类产品、水产品除外)。
二、工作程序
(一)进口企业自愿提交评估资料
进口企业依据自愿原则,可按照附件1要求向进口所属检验检疫部门提交进口短货架期食品评估资料。
(二)检验检疫部门评估及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检验检疫部门对所管辖的进口短货架期食品开展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实施分类检验检疫监管。
1.企业未提交评估资料或提交资料不符合附件中一至六条要求的,按原有“一般检验模式”实施检验。
2.进口企业如实提供完整资料证明其能够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应符合附件1中一至六条要求),按“快速检验模式”实施检验,即:优先对进口食品样品实施实验室检测。
3.经评估符合以下要求的,按“验证检验模式”实施检验,即:检验检疫部门按进口短货架期食品的安全风险特征及贸易特点,制定进口检测和监测相结合的验证检验工作方案,以降低进口抽样实验室检测比例。
(1)进口食品企业如实提供完整资料证明其能够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2)所进口食品记录稳定、且食品质量安全历史记录良好,即:所进口食品频次稳定,且连续在本辖区内进口至少6个月以上(进口跨度应至少经过1个夏季),并且未出现任何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投诉;
(3)境外生产企业、以及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能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输华食品符合我国相关规定和标准;
(4)进口产品能够随附有效的产品批次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项目应涵盖产品相关标准中所有微生物项目,其他项目按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尚无规定的由上海检验检疫局另行公布。
4. 已实施评估的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评估企业)进口的短货架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接受重新评估:
(1)产品配方或工艺进行了更新;
(2)境外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生产工艺、卫生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
评估期间按“一般检验模式”实施检验。
(三)检验检疫部门监管要求
1.检验检疫部门将随机开展进口短货架期食品企业仓储现场的核查监管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或上海局的相关规定,依法采取加严措施对进口短货架期食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1)该食品被列入国家质检总局、上海局风险预警通报的。
(2)输出国或地区发生重大疫情或公共卫生失控问题的。
(3)发现境外生产企业有安全卫生控制问题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4)该短货架期食品在进口检验或监测中发现感官或微生物项目不合格的。
(5)进口企业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6)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情况的。
3. 评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调整对评估企业的检验模式直至按“一般检验模式”实施检验。
(1)进口的短货架食品被依法采取加严措施的;
(2)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隐患的;
(3)产品配方、工艺进行了更新或境外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生产工艺、卫生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未主动报告的;
(4)存在违规、不诚信问题的。
评估企业如需恢复原有检验模式的,应当在调整检验模式或采取加严措施三个月后,由企业重新提交评估申请,经检验检疫部门评估合格。
三、实施日期
即日起进口企业可按前述要求提交评估资料,2015年3月1日起上海口岸各检验检疫部门开展分类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四、注意事项
(一)企业进口申报提交的报检资料(包括境外官方证书、产品检测报告)仍按国家质检总局、上海检验检疫局相关规定提供。
(二)经评估按“验证检验模式”实施进口检验检疫监管的短货架期食品,应随附符合附件1第八条要求的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