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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起酥油进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3号)

2015-06-11 商务部 167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商务部【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3号【发布日期】 2008-06-17【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根据《中国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3号
【发布日期】 2008-06-1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经商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同意,现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起酥油进口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原产于东盟国家起酥油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则号列15179000)优惠税率。
  二、进口商如申报进口起酥油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税率,须提交出口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 E)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单证。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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