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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中国鲜苹果输往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15年第61号)

2015-06-0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34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 2015年第61号【发布日期】 2015-05-20【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经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5年第61号
【发布日期】 2015-05-2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经中美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已就《中国鲜苹果输往美国植物检疫工作计划》达成一致,中国苹果获准出口美国。即日起,允许符合《中国鲜苹果输往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苹果出口美国。
  质检总局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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