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指出,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包含专营、兼营市场、商场超市、门店)开办者应当承担并履行市场经营管理责任,建立入场经营者经营管理档案,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要严格把关。入场经营者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营行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指导意见》要求,县级政府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安全负总责,各监管部门依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基层市场监管机构按“定岗定职定员”要求实施“六查六看”农产品销售市场日常监管,构建“乡速测、县定量、市监督”的三级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保障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工作快速、有效完成。
《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建立食用农产品退市机制,明确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召回、退货、赔偿工作要求,对违法违规经营者实施劝退或强制退出市场措施,同一产区、同一品种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