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的规定,生猪屠宰企业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屠宰质量安全负责。由于非法交易的散卖猪内脏易出现卫生隐患,生猪肝、肾、肺等内脏须经检验检疫合格,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经包装后方可出厂。生猪内脏的包装材料也有要求。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食用级材料,包装必须封口且不得重复使用。同时,生猪内脏包装不善须销毁。
《意见》明确,生猪内脏应纳入追溯体系,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生猪内脏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必须按照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要求,履行生猪产品相关信息上传追溯的义务。
此前,在对本市一些长期存在的猪内脏“黑市”进行整顿打击的过程中,有一种声音认为,整顿“黑市”堵不如梳,建议在经过检查后,运行合格的散装猪内脏上市销售。而此次《意见》则明确表态,散装猪内脏不能销售,必须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