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田明在郓城县郓城镇金河路东段经营一家“天成快餐店”,2014年10月,田明以180元价格购进300斤工业盐,用于炒菜、做包子等食品加工,出售给附近建筑工地民工和过路客等食用。2015年4月23日,郓城县盐务局在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盐产品疑似为工业盐。后经鉴定,确为工业盐。至查处时,田明已使用120斤工业盐用于食品生产、销售,剩余的180斤工业盐被当场查扣。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亚硝酸钠是国家明文规定严禁使用的非食用品化工原料。我国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