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敬森、张爱菊二人系河南省洛阳市人,系夫妻关系。2005年1月6日,昌敬森在平凉市崆峒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了一家乳业厂,在平凉市工业园区租赁26间厂房作为生产经营乳制品的加工车间。与其妻张爱菊共同经营期间,该厂曾因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生产不合格产品被平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崆峒分局三次给予行政处罚。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间,昌敬森、张爱菊招聘10余名工人,在所租用的厂房内,配制生产8大类15个品种的牛奶饮品,并自制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单,印贴产品合格证后,将生产的各类产品以低价批发的形式销往周边市县,累计销售4246箱,销售金额31216元。案发后,从其生产车间及租赁的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和从购货商处扣回的各类牛奶饮品8.2万余箱,货值金额659265元。经平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认定该厂生产、销售的牛奶饮品均为不合格产品。
崆峒区法院审理认为,昌敬森、张爱菊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故依法对两被告人分别判处5年和3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