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13年10月,家住尉氏县十八里镇的被告人马某开办了生鸭屠宰厂,从事生鸭屠宰及销售活动。2013年12月,马某在得知工业松香的脱毛功效后,开始在经营中大量使用。2014年8月,尉氏县公安局收到群众举报,并于当日前往马某屠宰厂提取生鸭样本送交相关机构进行检测。后经有关部门检测证实,马某加工的生鸭体内含有工业松香成分。同年8月18日,被告人马某被尉氏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2015年4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向尉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综合相关证据及已查明事实,法庭认为,被告人马某在加工生鸭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马某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有悔罪表现等情况,尉氏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