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时清霜在作关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说,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了规定,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这与当时其他省市是一致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该《决定》对有关违法行为已很难发挥应有的警示、惩戒和威慑作用,对《决定》的修改势在必行。
《修订草案》规定,今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涉及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河北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设定罚款的限额,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但是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可以设定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但是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