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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食品安全犯罪获刑者终身禁入

   2015-05-24 内蒙古日报920
核心提示:本报5月23日讯 (记者 刘江)《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
    本报5月23日讯  (记者  刘江)《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从严从重处罚原则,加大了对无证经营和故意违法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对食品小作坊的处罚标准。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最高将处以5万元罚款。被吊销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其经营者2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经营者,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针对食品摊贩流动性强、监管难以跟进的现实,条例规定,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销售自产的季节性食用农副产品,可以不办理备案手续。食品摊贩应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政府公布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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