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味精(谷氨酸钠)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1]284号)

2011-11-14 中国食品网 中食网 594 0

  你协会《关于味精(谷氨酸钠)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级别问题的请示》(中发协[2011]2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味精(谷氨酸钠)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其原料级别应当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原文件下载: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味精(谷氨酸钠)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1]284号)


举报0 收藏0 打赏0 评论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手帮助| 信息发布规则| 版权隐私| 服务条款|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排名推广| 广告服务| 积分换礼| RSS订阅| 违规举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