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现年44岁,在龙泉经营一家保健品商店。
从2009年起,李某某在龙泉金狮路开了一家保健品商店,主要出售性保健用品。2010年,陆续有商贩来到李某某商店推销“力多精”、“德国蚂蚁”等壮阳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李某某以每粒1元左右的进价进行了试卖。结果,有不少中年男子来店里购买这类保健品。
看着行情不错,李某某与杭州某一保健品商店店主吴某某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大量购进有毒壮阳药出售。可好景不长,2013年下半年,李某某得知该类壮阳药不允许出售,于是大量储存于家中,只留少部分在店里隐蔽出售。2014年8月19日,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来到店里宣传,并与李某某签订了规范经营承诺书。之后,李某某仍然继续出售该类壮阳药物。
2014年10月8日,龙泉市公安局民警对李某某的店内、住所进行搜查,查获“大地勇士”、“德国黑蚂蚁”等各类性壮阳药丸2850粒,并在其店内办公桌底下搜查出大量有毒保健品空盒子。此外,公安机关还在其余6家保健品商店搜出多种有毒保健品颗粒1800余粒。
经丽水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被查处的保健品中,共有3000余粒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若过度服用,可能会引起心肌梗塞甚至死亡。
法院认为:上述8名被告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结合各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