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绝自带酒水”、“最终解决权归本店所有”、“消费餐具收费”……日前,长春市工商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反“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在行动中,有一家饭店规定的“三个条款”均属于“霸王条款”,被工商局约谈。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日前,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反“霸王条款”的专项整治行动。此次专项行动,将采取行政约谈与限期整改相结合的办法,通过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行为,解决一些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行业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查处一批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违法行为,治理消费领域的合同“霸王条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
本次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是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将主要对餐饮、商超、美容美发、健身、洗车等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经营中使用的预付费卡(券)、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存在的“霸王条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包括开展教育引导。从即日起,在长春市各工商所将在存在“霸王条款”行为较为集中的餐饮、商超、美容美发、健身、洗车等行业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逐户粘贴杜绝“霸王条款”的宣传海报。强化检查整改。对经营者使用的消费卡(券)、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以及制度规定等形式的合同格式条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最终解决权归本店”、“禁止自带酒水”、“该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等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提出行政约谈和限期整改意见。
同时,还将加大执法力度,对逾期不改正的商户、企业、长春市各级工商部门将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期3个月。消费者在消费中发现合法权益受到“霸王条款”侵害,可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