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昌敬森(河南省洛阳市人)伙同被告人张爱菊(系昌敬森之妻)招聘10余名工人,在平凉市崆峒区二十里铺工业园区所租用的厂房内,使用水、乳化稳定剂、阿期巴甜、白砂糖、安赛蜜、甜蜜素、柠檬酸、山梨酸钾、植脂末、香精等原料,按照不同的配比配制生产纯牛奶、核桃奶、大红枣营养奶等八大类15种牛奶饮品,并在未取得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平凉西开牧业清真肉食加工厂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印制“清真”、“甘肃平凉西开集团公司”等字样的包装。同时,昌敬森、张爱菊自制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单,印贴产品合格证,又将生产的各类产品以6元—10.5元的价格批发销往崆峒区、泾川县、华亭县、崇信县、灵台县和庆阳市宁县等地,共销售4246箱,销售金额3.12万元。案发后检方从其生产车间及租赁的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牛奶饮品8.24万箱,货值金额65.93万元。从购货商处扣回各类牛奶饮品401箱。后经平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其生产、销售的牛奶饮品均为不合格产品。
2014年11月17日,崆峒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昌敬森、张爱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昌敬森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6万元;判处被告人张爱菊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昌敬森、张爱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昌敬森、张爱菊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大量生产、销售劣质牛奶饮品,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确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上诉人昌敬森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上诉人张爱菊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