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者缓刑期 禁止产销食品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用有毒工业醋酸勾兑食用醋销售被抓。37岁的妇女高某因处于哺乳期一审被判缓刑,检察院认为法院未对高某颁布禁止令而抗诉。
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终审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禁止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判决 工业醋酸灌食醋 女子因怀孕被判缓刑
37岁的高某是山西省忻州市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3月6日被羁押,因怀孕于次日被取保候审,现处于缓刑考验期内。
海淀检方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高某伙同丈夫王某在海淀区苏家坨南镇安河村出租房生产、销售勾兑的食用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当场起获原醋、醋酸、醋桶、商标等物品。经检测,醋酸为合成醋酸(即工业醋酸,又名工业用乙酸)。经专家论证,工业用乙酸(又名工业醋酸)系有毒有害物质。
高某后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并于2013年8月8日产下一男婴。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伙同他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高某系从犯,且系处于哺乳期的妇女,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据此,海淀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6万元。
抗诉 海淀检方:应对被告人颁布行业禁止令
一审判决后,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诉。一分检认为,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未对高某宣告禁止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检察院提出,根据2013年5月4日起开始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若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但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尽管高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在上述解释实施之前,但案件处理时上述解释已经开始实施,根据2001年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海淀检方认为,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没有对高某宣告禁止令,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对此,高某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合成醋酸是工业醋酸缺乏证据,因此一审判决认定高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证据不足。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高某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审法院因其怀孕产子并处于哺乳期,对高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并无不当。
一中院同时认为,根据两高规定,应当同时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院认为一分检抗诉理由及出庭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一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海淀法院对高某缓刑的判决,但禁止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文/记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