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先生花35元在屈臣氏超市购买了1瓶左旋肉碱蛋白饮料,但购买后发现该商品已过保质日期。事后,宫先生将屈臣氏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屈臣氏公司退货退款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面对起诉,屈臣氏方面拿出证据试图证明宫先生曾多次在屈臣氏公司下属分店购买相似产品,并以产品已过期等事由提出十倍赔偿要求。屈臣氏方面据此提出,宫先生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而是为了获取暴利,在购买了非过期食品后又用过期食品调包,因此不同意宫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宫先生此前的行为,不影响对其消费者身份的认定,此外,屈臣氏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宫先生存在所谓的调包行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屈臣氏公司退货退款,并支付赔偿金350元。
屈臣氏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我国食品安全法也有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规定。法官同时表示,“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起到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作用,相关司法解释已将知假买假行为囊括于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之内。
据此,法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