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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超市因食品安全“中枪” 被告涉及物美、美廉美、永辉等

2015-03-11 法制晚报 127 0
核心提示:大超市因食品安全中枪 大兴法院受理食品安全纠纷 被告涉及物美、美廉美、永辉等 法制晚报讯(记者 张雷)今天上午,大兴法院对2

大超市因食品安全“中枪”

大兴法院受理食品安全纠纷 被告涉及物美、美廉美、永辉等

法制晚报讯(记者 张雷)今天上午,大兴法院对2010年-2014年所审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纠纷的案件进行了调研,发现被告绝大部分都是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商。其中不乏物美、美廉美、永辉、乐购等知名大型超市。

经统计,大兴法院2010年-2014年所受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共计22件。其中,2010年为5件,2011年为2件,2012年为4件,2013年7件,2014年为14件,总体呈现不断增多趋势。所有消费者都要求超市等销售商返还购物款,并按《食品安全法》规定赔偿10倍价款。

大兴法院民四庭庭长康临芳表示,很多消费者倾向于在大型综合超市和商场购买食品。但是大兴法院统计食品安全案件发现,辖区内的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北京美廉美商业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等大型综合超市均成了相关案件的被告方。

康临芳表示,“大型综合超市在食品安全方面纷纷‘中枪’,表明消费者无论在哪里购买食品,都不能完全地将食品安全问题寄希望于销售商的自觉。”

相关案例 买到过期食品 消费者得10倍赔偿

2014年2月28日,原告范某在被告超市买了7盒60枚装柴鸡蛋,其中,1盒载明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27日,6盒载明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29日,保质期均为常温30天。

当日,原告范某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食药所举报某超市销售过期鸡蛋一事。

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3月3日立案,确认被告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被告某超市做出行政处罚。

2014年3月8日,被告某超市为原告范某开具发票。此后,范某起诉索赔。

被告某超市对原告范某所诉事实认可。但同时认为,自己并非有意出售过期食品,而10倍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对消费者有损害,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不应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给消费者,故被告对本案中的销售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另一方面,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不以消费者的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货款434元并支付原告范某赔偿款4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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