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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民买了3166元不合格食品 法院判超市赔偿31660元

2015-03-11 泰州晚报 96 0
核心提示:市民俞某告超市欺诈,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退一赔十。昨天,记者从姜堰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该超市赔偿俞某31660元。
市民俞某告超市欺诈,销售假冒伪劣 商品,要退一赔十。昨天,记者从姜堰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该超市赔偿俞某31660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2014年6月10日、7月9日、8月1日、8月11日,市民俞某先后在姜堰某超市购买了永康缘深海多烯鱼油软胶囊、永康缘蔓越莓维生素C+E咀嚼片、永康缘夕阳红膳食营养素补充剂等共计3166元。

俞某吃了一段时间后发现,上述产品均系山东烟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超过该公司生产许可范围。

俞某还发现,产品说明书上载明的生产许可证内容与实际不相符。

俞某向姜堰区消费者协会和工商局投诉,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姜堰区消费者协会受理后,致函到山东烟台市开发区质监局,并联合姜堰工商局先后两次发查询函到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称,上述产品均不在山东烟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范围之内,视为无证产品。

随后,姜堰工商局向超市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但超市认为,涉案产品上市前已经过严格的进货检查验收,检验报告齐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市表示,他们接到消协告知后,立即将产品下柜,不存在明知故犯的行为,故不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俞某将超市告上姜堰法院。

姜堰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超市作为食品销售商,应当认真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对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庭上,该超市虽声称已履行了应尽的进货查验义务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且其辩称的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超市销售的上述产品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原告俞某要求超市退一赔十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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