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部授食字第1041300226号
【发布日期】 2015-02-24
【生效日期】 2015-02-24
【效 力】
【备 注】
公告訂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進口日期)生效。 【發布日期:2015-02-25】 :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02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訂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進口日期)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
一、保存資料:
(一)產品資訊:包含產品中、英(外)文名稱;主副原料;食品添加物;儲運條件;報驗義務人名稱;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批號(或其他可代表產品產製批次之代號);輸入食品查驗機關核發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編號。
(二)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除應保存上述產品資訊外,另須保存轉殖品系(event)或其國際統一編碼(unique identifier)資訊。
(三)供應商資訊:包含出口廠商、製造(屠宰)廠商(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及代碼(出口國官方註冊或登錄之代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國)之產品,須留存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四)輸入進口報單影本。
二、保存方式:以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等方式詳實記載保存,並自「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之許可日期起保存五年。
三、保存者範圍: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四、實施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進口日期)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