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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业者对其输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应保存之相关记录、文件及电子档案或资料库

2015-02-26 卫生福利部 143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卫生福利部【发布文号】 部授食字第1041300226号【发布日期】 2015-02-24【生效日期】 2015-02-24【效力】【备注】
【发布单位】 卫生福利部
【发布文号】 部授食字第1041300226号
【发布日期】 2015-02-24
【生效日期】 2015-02-24
【效 力】
【备 注】

  公告訂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進口日期)生效。 【發布日期:2015-02-25】 :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02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訂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進口日期)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

  一、保存資料:

  (一)產品資訊:包含產品中、英(外)文名稱;主副原料;食品添加物;儲運條件;報驗義務人名稱;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批號(或其他可代表產品產製批次之代號);輸入食品查驗機關核發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編號。

  (二)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除應保存上述產品資訊外,另須保存轉殖品系(event)或其國際統一編碼(unique identifier)資訊。

  (三)供應商資訊:包含出口廠商、製造(屠宰)廠商(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及代碼(出口國官方註冊或登錄之代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國)之產品,須留存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四)輸入進口報單影本。

  二、保存方式:以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等方式詳實記載保存,並自「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之許可日期起保存五年。

  三、保存者範圍: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四、實施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進口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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