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5〕41号
【发布日期】 2015-01-2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5〕41号
【发布日期】 2015-01-2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食品药品检验院(所)、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
为做好2015年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总局将开展总局本级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承检机构基本条件
(一)拥有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保健食品检验相关资质认定;
(二)具有保健食品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设施、安全有效的信息管理体系;
(三)拥有良好的保健食品检验工作业绩,且在保健食品检验工作中未出现过重大差错;
(四)能够保证检验结果质量,参加与检验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五)在保健食品相关领域具备较强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及科研能力;
(六)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满足保健食品抽检监测承检单位相关职责的要求;
(七)能按照总局的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遴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机构应按照《总局本级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申请表》(见附件)的有关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二)请将申请材料于2015年1月30日前报送至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逾期不报视为放弃申请)。
三、承检机构确定
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将组织专家对各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遴选确定总局本级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
联 系 人:高培钧、蒲浩进
联系电话:010-88330577、88330515、88330575(传真)
电子邮箱:puhj@cfda.gov.cn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