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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32号)

2015-01-16 常德市人民政府 179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14〕32号【发布日期】 2014-11-12【生效日期】 2014-12-01【效力】
【发布单位】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14〕32号
【发布日期】 2014-11-12
【生效日期】 2014-12-01
【效 力】
【备 注】 http://www.changde.gov.cn/art/2014/12/3/art_493_1561669.htm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
  常德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维护、清洗消毒、使用以及对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卫生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监督局负责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规划、环保、房管、物价、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二次供水纳入城市供水企业的服务范围,由其组建专业的二次供水企业提供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二次供水服务或组建专业企业提供二次供水服务。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压力不能满足用户用水需要的,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中,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省有关二次供水工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鼓励选用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名录的工艺设备。
  第八条 质监、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监管,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质监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二次供水专用设施设备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
  第九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和《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有权人可以委托二次供水企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二次供水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管理和提供二次供水服务;委托管理和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新建的房地产开发小区,在前期物业期间,由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二次供水单位。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
  二次供水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所需费用居民小区可在本小区房屋维修资金中列支,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单位承担的除外;非居民小区的,由二次供水设施所有权人承担。
  第十二条 由二次供水企业提供二次供水服务的用户应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企业缴纳二次供水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二次供水服务的,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实行不间断供水,并在小区公布维修电话。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供水,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水质监管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规范性台帐;
  (二)对水箱(池、塔)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三)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每半月对供水水质进行常规检测,并向用户公示水质检测结果;
  (四)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二次供水、卫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和水质卫生监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对监测结果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责令二次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水质监测和整改结果要向相关业主通报。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单位和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应当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实施单位应提前3日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派出人员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二次供水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
  (二)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
  (三)未经许可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
  (四)擅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供水。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可参照执行。2009年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常德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09〕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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