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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要求添加大豆萃取物的食品标示警示语

2015-01-06 厦门WTO工作站 133 0
核心提示:2014年12月26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1740号,预告订定使用原料大豆萃取物之有容器或包装食品应标示警语,20

2014年12月26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1740号,预告订定“使用原料‘大豆萃取物’之有容器或包装食品应标示警语”,2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该规定的实施日期为2015年7月1日起(以制造日期为准)。

使用原料“大豆萃取物”的有容器或包装食品应以中文显着标示“不建议儿童、少年、孕妇、哺乳期妇女、妇科肿瘤患者或有其家族病史者食用”及“异黄酮(Isoflavones)每日食用限量为50毫克以下”字样,并应于产品容器或外包装标示该产品依每日建议食用量的异黄酮含量。

添加大萃取物的产品,大豆萃取物所含成分“异黄酮(Isoflavones)”浓度为50%以下,每日食用限量为50毫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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