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街、局,区各部、委、办和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穗府〔2014〕14号)的要求,以及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区各项改革工作的开展及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区政府决定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海府〔2013〕9号)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其中:取消8项,调整审批主体、实施内容、合并等10项,承接省、市下放12项,新增1项。调整目录在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动态调整后,各部门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由区审改办统一发布。请各街、局等相关部门抓紧认真做好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做到放、管结合,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