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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四个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宁卫计法规发〔2014〕436号)

   2014-12-27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2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文号】 宁卫计法规发〔2014〕436号【发布日期】 2014-12-23【生效日期】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宁卫计法规发〔2014〕436号
【发布日期】 2014-12-2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xws.gov.cn/Article/ggtg/wstgg/201412/20141224093558_13488.html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

  今年以来,国务院先后两次下发了《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国发[2014]50号)。对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工商登记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涉及到卫生计生行业的共4项,分别是: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2、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3、消毒产品企业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4、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请接到本通知以后,请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做好后置审批工作,即相关企业在取得工商登记执照以后再给予办理卫生许可证书。

  特此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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