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638号
【发布日期】 2014-12-0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638号
【发布日期】 2014-12-0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推荐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作为醋酸酯淀粉等13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的请示》(闽食药监食生〔2014〕2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为醋酸酯淀粉等13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
二、请你局监督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置。
(五)在检验工作中,应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