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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复函(质检办卫函〔2013〕683号)

2014-12-05 质检总局 169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发布文号】 质检办卫函〔2013〕683号【发布日期】 2013-07-25【生效日期】【效力】【备注】深圳检验检疫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卫函〔2013〕683号
【发布日期】 2013-07-2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深圳检验检疫局:

  《深圳检验检疫局关于建议调整<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函》(深检卫函〔2013〕2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自《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的有效期即从其规定,变更为3年。

  特此函复。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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