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私宰生猪盖假章欺骗消费者 福清男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批捕

2014-12-04 海峡法治在线 115 0
核心提示:海峡法治在线-法制今报12月4日讯(林娟)为掩人耳目在私宰的未经检疫的猪肉上盖假章欺骗消费者,最终被戳穿,害人害己。12月2日

海峡法治在线-法制今报12月4日讯(林娟)为掩人耳目在私宰的未经检疫的猪肉上盖假章欺骗消费者,最终被戳穿,害人害己。12月2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吴某。

2011年2月份开始,吴某与同案人林某明、林某兵、倪某违反国家生猪定点屠宰的规定,合伙购买生猪并私自屠宰出售。吴某四人在福清市龙山街道一出租房内设立屠宰窝点,由林某明、倪某负责从福清市上迳镇等地购买生猪,在该出租屋私宰后吴某四人将猪肉放在福清市龙山街道后山顶附近出售。为了使消费者放心购买私宰的猪肉,四人私自雇人刻制了肉品品质检验章(印有“福建”、“肉”字样)盖在私宰的猪肉上欺骗消费者。截至案发,吴某等人累计从养猪场购进生猪2000多头进行屠宰与销售,销售额达400多万元人民币。福清市经济贸易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案,于10月29日将该案移送给福清市公安局处理,福清市公安局同日将吴某抓获,11月19日,林某明、林某兵向福清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投案自首。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与否,攸关民众生命健康,容不得丝毫懈怠。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反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正如此案的四名犯罪嫌疑人。

举报0 收藏0 打赏0 评论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手帮助| 信息发布规则| 版权隐私| 服务条款|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排名推广| 广告服务| 积分换礼| RSS订阅| 违规举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