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该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条例明确提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境外认证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
据介绍,认证认可是国际上通行的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不断发展,国家认证认可的行政管理和工作框架基本确立,结构趋于合理。《认证认可条例》的颁布为我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和参与经济全球化,整顿和规范认证认可市场秩序,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提高我国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