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4-08-2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inan.gov.cn/art/2014/10/8/art_14265_20033.html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4-08-2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inan.gov.cn/art/2014/10/8/art_14265_20033.html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山东省小饭店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实施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市局制定了《济南市小餐饮许可审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27日
济南市小餐饮许可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小饭店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实施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济南市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济南辖区内,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符合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餐饮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特征,暂不能满足《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简称小餐饮),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小餐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和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 申请小餐饮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全部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要求
经营场所地势干燥,有电力供应,能提供符合标准的饮用水和清洗用水,无明显影响食品安全的污染源。
(二)经营场所要求
经营场所合法、固定,布局合理,能避免食品在存放、加工制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对于申请人不能提交经营场所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凭村、居委会以上具有房产管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申请。
(三)食品加工处理区要求
1.地面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2.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3.墙壁平滑、无积垢,有高度达到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4.门、窗装配严密,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
5.屋顶和顶棚应光洁、无积垢,不易吸水。
(四)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配备符合要求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或者有可靠方式提供充足、洁净的餐饮具。
(五)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设备、工具、用具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有足够的数量和明显的区分标识,避免存放、清洗、加工和使用过程中交叉污染。加工制作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应配置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六)从业人员要求
应接受食品安全基本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操作规范培训以及健康查体,并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七)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食品加工处理区设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能够密闭,并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标识。
(八)食品安全制度要求
1.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2.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3.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4.餐饮工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5.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6.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五条 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小餐饮应向所在区域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依法不需要名称预先核准的除外);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四)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五)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小餐饮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二条 小餐饮《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并应在《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栏标注“小餐饮”字样。
第十三条 小餐饮《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其《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
第十四条 依据本实施细则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小餐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管,督促其规范经营。
第十五条 小餐饮《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品种、经营主体)、延续、注销、补发等,依照《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小餐饮取得的小餐饮《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第十七条 小餐饮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其《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具有餐饮服务业态特征,但餐饮业态分类不清晰,餐饮服务提供者提出许可申请的,经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现场核查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要求的,可准予餐饮服务许可。
第十九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通过审查,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实施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鼓励小餐饮实施厨房亮化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