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12〕140号
【发布日期】 2012-05-1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12〕140号
【发布日期】 2012-05-1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中有关规定的请示》(吉卫文〔201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16330-1996)规定,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之间应当有15米至20米的防护地带,防护地带距离应当自厂区外围围墙开始计算,直至外缘公路或道路(可计算至公路隔离栅或防护网)。
此复。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