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韶关嘉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红牛”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大量生产“红牛”商品标识的饮料罐。日前,该院一审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系韶关嘉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经营饮料罐等金属制品。 2014年2月,一名自称是红牛维他命饮料公司业务经理的男子找到被告人郭某,希望公司能帮其印刷一批带有“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标识的饮料罐。经协商后,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人郭某的公司生产该种饮料罐,同时载明了数量、规格、金额等事项。
随后,被告人郭某在未获得红牛维他命饮料公司的正式授权和委托的情况下,按协议的要求在饮料罐底盖上印上“红牛RedBull”商标标识,共印制了1849个铁皮饮料罐身及50万个饮料罐底盖。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红牛维他命饮料公司鉴定,在嘉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查获的标有“红牛RedBull”商标标识的饮料罐为假冒产品。公司并无授权嘉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或销售任何标有“红牛RedBull”商标标识的产品。
乳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和授权,非法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谷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