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14〕88号
【发布日期】 2014-09-1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xzf.gov.cn/zwgk/zfwj/zzqrmzfbgtwj/2014ngzbwj/201410/t20141009_434480.htm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14〕88号
【发布日期】 2014-09-1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xzf.gov.cn/zwgk/zfwj/zzqrmzfbgtwj/2014ngzbwj/201410/t20141009_434480.htm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简政放权为重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减少政府行政干预,真正实现向市场放权,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经济转型升级,释放创业创新活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
1.继续减少行政审批。继续依法有序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减少对各类组织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取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区不再实施审批。对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自律管理的事项,不再实施审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管理目的的,取消事前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法律法规只有原则性加强管理的要求、没有明确为行政许可或审批的,能减则减。对一个事项涉及部门内部多项审批的,合并审批。对部门同类审批事项涉及多种类型的,归类审批。对办理一个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同时审批的,采取一个部门主审、其他部门征求意见的方式办理。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管理类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对当前必须保留的证照、考试等补偿类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必须进行压缩、精简。对属于非强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化运作。对我区有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
2.加大向基层放权。对确需审批但由市县实施更有利、更方便、更有效的审批事项,继续向市县下放审批权限。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要同步协调下放。继续推进“扩权强县”和“扩权强镇”工作,加快整合乡镇资源,完善乡镇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行政审批事项向基层延伸办理,真正实现审批权力下移、服务下移和保障下移。
3.扩大向市场主体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主体能够自主解决的事情,由市场机制自动调节解决。各级各部门要加快自身改革步伐,理顺职能职责关系,退出对市场和生产经营微观事务的干预。
4.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大力培育社会中介市场,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实现中介服务与行政职能的彻底分离。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引导和规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放宽准入条件,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探索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将市场能按经济规律自主调节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通过行业自律和规范来调节,进一步减少前置审批条件和环节,提高中介机构办事效率。
(二)规范行政审批管理。
1.承接下放行政审批。国务院、自治区决定下放的审批事项,除涉及跨设区市、需要全区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可能危及生态环境、生产安全等公共安全的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下放到市县实施。国家、自治区决定转移给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坚决转移给社会组织实施。对国家、自治区决定取消的审批事项,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取消的措施。对国家、自治区决定下放的审批事项,接收部门和下放部门均要制定相应的承接和下放方案。下放部门要督促、指导接收部门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和承接工作。接收部门要加强与下放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审批事项下放到位、接收到位、监管到位。
2.依法设定行政审批。各级各部门设定审批事项必须依法有据,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未经审查论证的,行政机关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公布草案、公开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凡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它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不予设置审批。法制部门要定期清理和公布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3.公开行政审批目录清单。编制(审改)部门要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核实清理,摸清底数。自治区统一编制全区各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凡是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建立全区统一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实现全区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管理,即统一目录、统一项目名称、统一实施内容、统一标准和统一运行流程,并融入部门职能转变和“三定”规定。凡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清单之外的事项,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认定、认证、审定、审查等各种形式变相审批。要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各级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律向社会公开,统一纳入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实施,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各部门要探索行政审批正面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适宜列出中央和自治区鼓励类、支持类等具体行政审批范围的,建立正面清单。凡属于正面清单之中的项目,只要符合申请条件,行政审批部门即予以同意。适宜列出中央和自治区禁止类等具体负面行政审批范围的,建立负面清单。凡属于负面清单之内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清单之外的项目则充分开放。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4.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根据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组织各审批职能部门编制、修订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和流程图,细化行政审批标准和规则,减少行政审批随意性。对与群众生命健康攸关的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害预防、生态环境安全等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应在完善规章制度、简化办理流程的基础上严格优化把关。完善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快推动重大项目建设。自治区、市、县三级要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探索推行并联审批或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合(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推进审批与监管职能相对分离改革,将分散在各内设机构的审批职能进行整合,所有审批事项交由1个内设机构实施,将其他内设机构的工作重点转移到政策研究、宏观调控、制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将管理职能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切实加强市场和行业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适应事中事后监管的体制机制。
(三)完善政务服务体系。
1.加强政务服务基础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政务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力推进政务服务平台软、硬件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拓展政务服务功能,推广全程代办、延时办理、预约办理、特别通道、服务上门(下乡)等特色服务,方便办事群众。
2.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审批机构和人员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建立部门负责人进驻服务窗口值班制度,完善行政审批前后台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一站式办公”、“一个窗口对外”。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便于工作、方便群众的要求,进驻当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对经批准设立的政务服务分中心,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
3.健全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扩大向服务窗口授权,对公众普遍关心、与企业等服务对象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必须提高现场服务质量,只作形式要件审查的审批事项须在窗口受理后现场办结,备案事项实行即来即办。确需现场勘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可转各部门相应的内部业务处(科、室)办理,但咨询、申请、受理、收费、制证、取件等环节必须在服务窗口办理,严禁“头进尾不进”或主要环节“体外循环”。
4.加强服务窗口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应加强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管理和考核考评,完善激励机制,使服务窗口成为培养群众满意公务员的基地。
(四)推进重点领域改革。
1.清理和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分类处理、分步实施原则,加快推进清理工作,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通过制订或修改地方性法规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规范行政管理行为。
2.加快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对企业投资项目,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宏观调控、特殊行业、跨区域和施工工艺复杂的超高、超深、超大跨度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下放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审批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下放市县实施。严格把住禁止类项目准入关,防止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在我区落地。合理确定自治区与市县之间、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已经取消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相应调整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相关前置条件的审批权限。对照国家最新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机关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及准入标准,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生态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进行审查,不再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进行审查。对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内容,也要相应简化。对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备案范围内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实行即报即备。
3.深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将一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深入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简化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完善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配套的行政审批及后续监管制度,转变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4.推进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创新社会管理,简化社会组织登记办法,放宽准入限制,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在户口登记、婚姻登记、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住房、就业、养老、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清理精简力度,放宽社会和私人资本进入限制,打破垄断,鼓励竞争,对于可通过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等在事中事后监管环节达到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事前审批,引导社会组织更多地参与各项社会事务。
(五)加快信息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1.建立全区行政审批专业管理信息化体系。探索建立全区联网、统一应用、覆盖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信息化应用体系,实现自治区、市、县、乡镇和村(社区)五级的行政审批及便民服务全区联网和统一应用。建立全区统一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及服务平台,促进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便利化。
2.建立全区行政审批要件和信用数据库。按照“谁产生、谁负责、按需共享”的原则,各级各部门产生的行政审批信息、信用信息、证明材料等,由各责任单位按规定形成数字化数据并录入数据库,建立本系统全区统一的电子证照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破解信息“孤岛”,减少企业、群众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3.建立全区行政审批标准目录库。全区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操作规范及审批流程图统一纳入全区“政务服务及电子监察”系统,实行标准化管理。各级各部门统一使用该系统向企业及群众提供行政审批服务,适用同一审批标准和规则,实现无差异化审批服务。
4.建立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全区各级各部门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划和要求,建立和规范本级本部门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并与自治区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实现互联互通,逐步形成“横向到自治区各部门,纵向到市、县(市、区)”的全区网上办事系统,为群众提供便利的网上咨询和审批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大局的高度,统一和深化思想认识,增强改革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各部门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总责,按照全区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狠抓改革措施的落实。
(二)明确改革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总体部署,制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自任务和责任,制定目标任务责任分工表,对改革重点突破任务,要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按照全区统一计划步骤和时间要求落实到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对口部门的督促和指导,整体推进改革工作,把持续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作为政府自我革命的“先手棋”,深挖潜力,同时,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对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不能只求数量,不讲质量和效率。
(三)健全配套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全面落实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告知、一章办结、公开公示、否定报备等规定,严格界定咨询、受理、初审、核准、发证等审批环节的岗位职责、审批权限、时限要求,提高审批效率。建立事前评价制度,凡是新设审批事项或增加审批条件必须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审核论证或第三方评价、评估,保障行政审批设定和实施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建立合法性审查、事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凡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等一律不得出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强烈的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条件、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条件、中介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各级部门要重新进行评议,按程序提出保留、取消、调整、下放、减免的意见报政府审定。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全程电子跟踪和预警、督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公安车管、社会保险、就业服务、人事考试、人才交流、质量检测、纳税办税、住房公积金等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单位的服务窗口(服务大厅),要实现电子监察全覆盖。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监察力度,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绩效考评部门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考核,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工作人员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与评先评优、奖励惩处挂钩。自治区编制、法制、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每年要按照自治区各部门、各市县工作台账逐项进行督查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实,确保改革收到实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