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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实施暂停销售措施的通知

   2014-10-24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76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2014-10-20【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www.sdfda.go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4-10-2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4/10/21/art_153_52961.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大对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健康权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的有关规定,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6个产品(见附件)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暂停销售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局及时通知辖区内药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述产品不得在我省进行销售。要加大对辖区内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若要恢复上述产品销售,企业必须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示》的实物原件、在电视和广播发布《更正启示》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光盘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发布广告进行处罚的证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企业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产品在我省行政区域的销售。
 
  三、各市局于11月20日前将对违法广告涉及产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情况上报省局稽查局。
 
  联系电话:0531—68603609,邮箱:ggjdk1@163.com。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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