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
【发布文号】 第177/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
【发布日期】 2006-06-1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发布文号】 第177/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
【发布日期】 2006-06-1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22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一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廢止第22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