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遵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日前公布了《2003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实施细则》,对2003年小麦、玉米、大米、棕榈油、豆油、菜籽油、食糖等的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做了具体规定。
2003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重要农产品进口实施关税配额和进口配额管理的第二年。国家计委遵照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依据2002年发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9号),根据2002年重要农产品关税配额管理的实施情况,制定了该实施细则。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2003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905.2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90%;玉米652.5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64%;大米465.5万吨(其中:长粒米,即籼米232.75万吨;中短粒米,即其他米232.75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50%;棕榈油260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26%;豆油281.8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26%;菜籽油101.86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26%;食糖185.2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70%。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2年10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需提供2001年及2002年有关数据);2000至2002年无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的违规记录;企业2001年进行的年度检验合格;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记录。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牞一般贸易配额申请者还必须满足《细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细则》还规定了分配原则:一般贸易配额(A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历史实绩、加工能力及生产、进口、销售或在国际市场上提供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非国营贸易A类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进口总量的情况下,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在非国营贸易A类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进口总量的情况下,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可优先获得配额;无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将以其加工能力或经营数量等为主要依据,按比例分配进口关税配额量。其中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加工贸易配额申请者牞凭外经贸部门批准发放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国家计委授权机构申请并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
公告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棉花、食糖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应于2002年10月15日至31日向国家计委授权机构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各授权机构在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送达国家计委。国家计委于2003年1月1日前将《农产品进口安排通知书》发送最终用户。